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22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彬、范某栋诉被告王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彬,范某栋,王某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1781号原告王某彬。原告范某栋。被告王某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彬、范某栋诉被告王某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彬、范某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 涛审 判 员  杜红娟人民陪审员  沈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司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