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3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佟志勇与被执行人董兰x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佟志勇,董兰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3执169号申请执行人佟志勇,公民身份号码2305041982********,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双鸭山市岭东区双选路西安巷***号。被执行人董兰x,公民身份号码2305021938********,女,193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xx路**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黑050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确认佟胜俊去世后遗产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70委产权证号为双房权证岭字第000237**号,面积为35平方米产权人为佟胜俊的房屋由申请执行人佟志勇继承。申请执行人佟志勇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佟志勇与被执行人董兰x继承纠纷一案,依据(2017)黑0503民初2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申请执行费5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佟志勇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崔龙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