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4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栋与张国荣、王惠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栋,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05民初4114号原告:张栋,男,1988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张国荣,男,1955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告:王惠君,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西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国荣,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栋与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洲紧固件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国荣、王惠君、游洲紧固件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从2016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5日,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向原告借款33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3分,还款期限为2016年12月24日,被告游洲紧固件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到期不还需承担违约金。现先行主张15万元本金及利息,剩余18万元本金及利息保留诉讼权利。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被告张国荣、王惠君、游洲紧固件公司未到庭,未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2016年11月25日的借款协议、借条、收条、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各一份,经庭审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7月22日,被告张国荣、王惠君、游洲紧固件公司与原告张栋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张国荣、王惠君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张栋借款33万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还款日期为2016年12月24日。被告游洲紧固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盖章,担保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被告张国荣、王惠君、游洲紧固件公司向原告张栋出具了借条、收条各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张国荣、王惠君因资金调转向张栋借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正(330000)月息3分借款人张国荣王惠君2016.11.25担保方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盖章)。”;“收条今收到张栋银行转账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正(330000)万元整注此笔借款打入王惠君民生银行账户:62×××82王惠君2016.11.25”。当日,张栋通过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惠君指定账户转入33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逾期利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张栋与被告张国荣、王惠君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张栋已履行了出借33万元借款的义务,故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应按约偿还原告张栋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本息及逾期利息。被告游洲紧固件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故保证人应对此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国荣、王惠君追偿。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栋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4570元,由被告张国荣、王惠君、宁波游洲高强度紧固件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