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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潘景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1221号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官洪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国,该公司员工。被告:潘景华,1956年10月12日出生,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景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大庆市凯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