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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7民初2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李保红与武汉市青山区威尔菲特游泳健身会所、张烈勋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红,武汉市青山区威尔菲特游泳健身会所,张烈勋,黄家甫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7民初2321号原告:李保红,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红安县,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威尔菲特游泳健身会所,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69号建二大厦地下室。经营者:李颢。被告:张烈勋,男,197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仙桃市,被告:黄家甫,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告李保红与被告武汉市青山区威尔菲特游泳健身会所、张烈勋、黄家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李保红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保红提出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保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计465元,由原告李保红负担。审判员  钱志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