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34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秦德和与被告谢文武、张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德和,谢文武,张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3453号原告:秦德和,男,1976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谢文武,男,1977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张明琴,女,1977年12月14日生,汉族,店员,住南京市六合区。原告秦德和与被告谢文武、张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10月20日,原告秦德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德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秦德和负担。审 判 长 邹建明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人民陪审员 傅安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蕊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