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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4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邢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4652号原告,邢芸,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委托代理人程镇、吕广轩,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菊,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南阳泛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菊,任该公司经理。原告邢芸与被告河南省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阳泛亚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诉讼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查证仍无法确定被告的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邢芸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本院经查证后仍无法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邢芸的起诉。诉讼费2050元,退还原告邢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雅丽审 判 员  相庆磊人民陪审员  刘 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 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