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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4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胡殿朋执行通知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苏0404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执行人:胡殿朋申请人常州市钟楼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胡殿朋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7)苏0404行审114号行政裁定书已生效,根据该裁定书规定,被执行人孙卓华应缴纳行政处罚款900元。因被执行人孙卓华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孙卓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500元行政罚款,并缴纳了执行费50元。至此,本院(2017)苏0404行审11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张益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