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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235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邓宇婷申请执行蒋银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宇婷,蒋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2352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邓宇婷,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邓强(申请执行人父亲),男,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办事处。被执行人:蒋银华,女,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富源路。本院在执行邓宇婷与蒋银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蒋银行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市南津支行开设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银华在中国工商银行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蔡其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