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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2015绥执字第520号(黄忠明与向永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忠明,向永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520号申请执行人黄忠明,男,195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绥宁县长铺镇绿洲公寓1栋二单元1103房。被执行人向永前,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7197004095115,住绥宁县长铺镇沿河东路28号。本院在执行黄忠明与向永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黄忠明尚有债权431000元未受偿,现查明被执行人向永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尚未受偿的债权431000元,申请人黄忠明发现被执行人向永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2015)绥执字第52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