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10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姜小萍、李政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小萍,李政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05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小萍,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政民,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上诉人姜小萍因与被上诉人李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3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未预交上诉费用,经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费通知》,仍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小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