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执5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对骆洪良判罚金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洪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3执512号移送执行机构: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骆洪良,男,1972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执行骆洪良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骆洪良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执行人骆洪良名下所有的川AE53**号翼虎牌汽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宝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