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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4行审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404行审15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香悦路63号。法定代表人:李培抛,局长。委托代理人:张玉龙,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徐志莹,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夏美路一巷1号。经营者:余雪君,女,196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7年2月22日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经营者:余雪君)作出珠香执罚字〔2017〕20171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人民币100元罚款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17年2月14日在珠海市××××号其经营的“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招牌名:周记砂锅粥)外,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超出面积为1平方米。申请执行人认定被申请执行人违反《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被申请执行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签收珠香执罚字〔2017〕20171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收到珠香执罚字〔2017〕20171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2017年8月29日签收No.0001724号《催告书》后,仍未履行缴纳罚款人民币100元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和法规依据,程序合法,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珠海市香洲雪君粥店(经营者:余雪君)作出的珠香执罚字〔2017〕2017110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人民币1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作栋审 判 员  吴郁郁人民陪审员  林千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赵峰霞书 记 员  杨皓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