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61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曹景强与大连大可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一城酒店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强,大连大可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一城酒店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6135号之一原告:曹景强,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户籍地山东省嘉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勇,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大可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一城酒店,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负责人:吴环。原告曹景强与被告大连大可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又一城酒店票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毕春燕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毕春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