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83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龙自宾与孙红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自宾,孙红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8377号原告龙自宾,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滑县慈周寨乡西连屯村***号。委托代理人罗红军,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红伟,男,1984年12月11日生,汉族,现住滑县道口镇正德豪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原告龙自宾与被告孙红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龙自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6000元及利息;2、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彩票,共计欠原告彩票购买款26000元,2016年8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讨要欠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原告欠款。原告龙自宾向本院起诉后,本院依法向被告孙红伟送达法律文书,因原告提供被告的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龙自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退还原告龙自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文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