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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与陈太伍、陈明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陈太伍,陈明坤,张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137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耿新强被告陈太伍被告陈明坤被告张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诉被告陈太伍、陈明坤、张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自愿诉讼权利的体现,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明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