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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85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陈某某、郑某某与吴某某、陈某甲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郑某某,吴某某,陈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854-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申请执行人郑某某。被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陈某甲。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郑某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甲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陈某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经执行回65224.92元,申请执行人已经领取,现剩余16536.9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