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19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郭文波与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文波,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1912号原告:郭文波,男,196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荣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玄,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市强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斥山村。法定代表人王昭强,经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文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宁人民陪审员 隋之然人民陪审员 毕重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连枝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