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蔡智泉、蔡志勇没收财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智泉,蔡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146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蔡智泉,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蔡志勇,男,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蔡智泉、蔡志勇没收财产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2016)闽0303刑初623号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赃款分别登记在第三人张淑霞金额人民币2.27元、李江军金额人民币251.8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划拨在第三人张淑霞在中信银行银行存款人民币2.27元。2冻结、划拨第三人李江军在中国工商银行金额人民币251.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廷赟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方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