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1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11303号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二环东路下河埂江东时代花园IIA幢8—8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55115768X。负责人:罗世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严敏,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北郊上庄(昆明卷烟厂旁右营纸箱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216745781R。法定代表人:解维生。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与被告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现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昆明天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阪田油墨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贾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月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