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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子成与赵竟生、周琬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子成,赵竟生,周琬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3431号原告:黄子成,男,199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郭鹏喜,均系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竟生,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周琬棂,女,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子成诉被告赵竟生、周琬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温碧霞,被告赵竟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琬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被告赵竟生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6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5年11月起计算至全部借款归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17年1月,之后的顺延计收);2.被告周琬棂对被告赵竟生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竟生于2015年11朋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转账的方式履行了出借义务,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拒绝还款,两被告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赵竟生辩称,对借款本金20000元有异议,实际借款为10000元。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无异议,被告赵竟生已经按每月支付利息1500元,共支付过3个月,共计支付利息4500元,借款本金没有偿还过。该款项是用于赌博的,不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周琬棂也对本案借款不知情。被告周琬棂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无提供证据,也无出庭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原告、被告赵竟生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周琬棂的人口信息查询表、结婚证复印件、借据、银行流水明细、快递单复印件、物流信息打印件、律师函复印件各一份,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以采信,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均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赵竟生签订《借据》一份,约定被告赵竟生向原告借款20000元,借款期限内月息3%,每月5日前支付利息。被告赵竟生在借款方签名并加盖了指模,《借据》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2015年11月24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000元借款交付给了被告赵竟生。2017年1月25日,原告委托广东泛邦律师事务所通过EMS(单号:1042570026522)向被告赵竟生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本息。原告经追收未果,于2017年8月23日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赵竟生与被告周琬棂于2015年9月1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赵竟生所确立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借据》、银行转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由于经原告催收后,被告仍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赵竟生辩称原告实际仅交付了借款10000元且支付了3个月共计4500元的利息,无证据佐证,且原告不予确认,故对被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年利率24%。本案中,原、被告在《借据》中约定了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现原告要求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超过年利率24%,也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因此,被告应从2015年11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上述债务发生于被告赵竟生与被告周琬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应共同清偿。被告赵竟生辩称该借款用于赌博,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被告赵竟生的主张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竟生、周琬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子成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和利息(利息以20000元基数,从2015年11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赵竟生、周琬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序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佘凯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