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1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静与欧阳元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静,欧阳元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21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静,女,汉族。被执行人:欧阳元圣,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静与欧阳元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的(2016)湘1021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本院受理后,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元圣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1021执59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春审 判 员 肖知平代理审判员 洪美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龚丁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