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81执1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刘政勇申请执行张军梁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政勇,张军,梁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81执113号申请执行人刘政勇,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嘉园小区。被执行人张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梁伟,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刘政勇申请执行张军、梁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内0581民初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姚永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