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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立银与谢成国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银,谢成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陈立银,男,生于1962年9月17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谢成国,男,生于1994年3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陈立银与被执行人谢成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12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谢成国应支付陈立银工资款11638元,案件受理费5元由谢成国负担。本案执行费75元(未收取)。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7)川112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夏建春审判员 罗迎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旭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