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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执21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松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州市鸿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李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302执1396号移送执行机关: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被执行人:高圆圆,女,1982年6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住安徽省萧县。高圆圆犯敲诈勒索罪追缴罚金执行一案中,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7)皖1302刑初832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高圆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应追缴罚金5000元,未追缴罚金5000元。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高圆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执139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东平审判员  马为民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珂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