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司福平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福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1刑初20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司福平,男,195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捕前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原涿州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村主任。2016年12月2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1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逮捕,现押于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智英,河北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涿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司福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司福平及辩护人张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期间,被告人司福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担任本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村主任之便,将自己名下的农村信用社存折中的村集体资金271300元用于个人使用,并于2005年9月26日将该存折销户,在无法归还钱款的情况下逃匿。案发后,赃款未追回。认为被告人司福平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与村财务管理存在漏洞有直接关系,且被告人担任村干部期间为村集体做出了很大贡献,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司福平自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担任涿州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村主任职务。2004年6月3日,演武庄村委会与村民王某1签订沙场承包合同后,将收取承包费中的36万以司福平名义开户存入涿州市百尺竿信用社大石桥分社。2004年6月至2005年9月,被告人司福平利用保管该存折的便利,陆续将存折内村集体资金271300元取出归个人使用,并在2005年9月26日将该存折销户。2006年3月底,被告人司福平在无法归还钱款的情况下逃匿。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司福平被虎林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抓获。案发后,赃款未追回。公诉机关在庭审过程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司福平的供述:2004年6月份,其担任演武庄村村主任期间,王某1向村里交了沙坑承包费45万元。这45万元,除因之前的承包合同没有到期,退还原租户8万元和村里留存办公经费1万元外,其余36万元以其名义存入大石桥信用社(账号尾号2502)。存在其名下这36万元,部分用于村务开支,会计处有相应的账目,其余20多万元被其个人花掉,其中10万多元其借给张某2搞工程,其余赌博输掉了。其利用村主任职权花了村集体27万元左右,具体数额以村内账目为准,因为村里的花费都有会计记账,没有记账的就是其自己用了。其曾多次取款,具体每笔钱干什么记不清了,截止到2004年11月26日,尾号2502的存折余额是119.68元。其曾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过一笔20万元的贷款,2004年11月26日之后,其将贷款的钱也存入该存折。2005年9月份,尾号2502的存折内凑够了贷款数额,其将20万元还了贷款,之后将该存折销户。2006年1月27日其曾给刘某323000元用于村内公务开支,具体怎么花费不清楚。2006年4月1日,村里选举其落选了,侵占村里的钱也还不上,其就跑了。2、王小宾的证言:其2004年6月3日与演武庄村村委会签订的沙坑承包合同,当天交承包费45万元。当时是其开车拉着司福平、刘某1、刘某2到大石桥信用社,将钱存入信用社。3、刘某1的证言:其2003年12月至2006年8月份担任演武某党支部书记。王某1承包沙坑时向村里交了45万元承包费,因为该沙坑是提前收回,所以村里退给东沙沟村原承包户8万元,留存村内流动资金1万元,其余36万元以司福平的名义存入了大石桥信用社。当时是王某1开车拉着其与司福平、刘某2一起去大石桥信用社存钱,因为只有司福平带了身份证,所以钱存在了司福平名下。后其多次让司福平将款转到村委会名下,司福平一直不配合办理。2006年3月30日上午,演武某换届选举,司福平落选,下午就不知去向。其向乡政府汇报后按照乡政府的要求查账,发现村里存在大石桥信用社的钱已被司福平取走,故向公安机关报案。村内公务开支都是通过司福平才能支取,公务花费村里有相关账目。存入司福平名下共36万元,截止到2005年4月6日,村内开支65700元,存折内应有存款294300元,其中转付刘某323000元现金用于村务开支,其余271300元被司福平取走。4、刘某2的证言:其自2004年初至今担任演武某会计,负责村内账目记录,村内账目都是如实记录的。当时王某1交承包费45万元,其中退还东沙沟村原承包户8万元,村里留存流动资金1万元,其余36万元,王某1开车拉着其与司福平、刘某1一起到大石桥信用社存在了司福平名下。其曾多次找司福平,想将钱转入大队账户,但司福平不配合。2005年,司福平一直没有将存在名下的钱交给村里,其就与现金会计刘某3跟司福平对账,经过账目比对,村里公务开支从司福平处支取了65700元,当时司福平写了一张证明,内容是司福平现金保存294300元,还加盖了司福平的手章。后司福平又转付刘某323000元,名下的36万元还应有余额271300元。2006年村里换届选举,司福平落选了,但他仍然没有将钱交给村委会,村里也找不到他了。后其到信用社查询,发现其中271300元被司福平自己支取使用了。5、刘某3的证言:其2004年底至2006年3月担任演武某现金会计,负责将相关票据入账。王某1向村里的交的承包费中36万元存在司福平名下,司福平一直未将此款交给村里。2005年,其与会计刘某2跟司福平对账,经账目比对,村里公务开支从司福平处支取了65700元,当时司福平给写了一张证明,内容是司福平现金保存294300元,司福平还在上面加盖了手章。对账后司福平又转付给其23000元用于村内公务开支,这些开支村内账目均有记录。后审计村内账目时,其将该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了审计所。6、王某2的证言:其自1996年3月份至今担任演武某的计生专干。其知道村里和王某1签合同的事,但具体情况和钱的去向不清楚。当时村主任是司福平,村里的钱都是司福平管着。7、张某1的证言:2004年初至2006年3月份,其担任演武庄村村委,负责村里民调工作。其知道村里与王某1签订承包合同的事,也知道王某1交了几十万元的承包费,但承包费的去向不知道,当时村里财务收支都是村主任司福平说了算。8、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2003年至2005年担任演武某支委,其余内容与张某1证言内容基本一致,不再赘述。9、张某2的证言:2004年10月份左右,其承揽了天津南开大学分校天宇学校的装修工程,因资金不足,年底其向司福平借款付材料费、人工费等,每次借两三万元,共借了10万元。后因工程赔了钱,到现在也没有还钱给司福平。10、司建立的证言:2003年至2006年其父司福平担任村主任期间,其家庭经济状况很一般,经济来源是其与哥哥司建强打工维持家用,姐姐司某已经出嫁。11、司某的证言:2012年至2013年间,其父司福平曾给其打过三次电话询问家中情况,其劝父亲投案,司福平就挂了电话,并且之后换了号码。其联系不到司福平。12、杨某的证言:其1999年至2011年在涿州市博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任注册会计师。《关于涿州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财务收支及专项委托事项的审计报告》是其任职期间与同事也是注册会计师的李桂琴一起做的,依据就是演武某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间财务凭证、账本等财务资料。13、涿州市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公证书及协议书、涿州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沙场承包合同、收据二张、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一张,以上证据证实:2004年6月3日演武某委会与王某1就沙场承包签订合同并公证,王某1上交演武某承包费45万元,演武庄村退还东沙沟村承包户8万元。14、涿州市公安局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回执、涿州市百尺竿信用社大石桥分社存取款凭条及明细证实:账户26×××02,户名司福平,2004年6月3日开户并存入36万元,之后发生53笔存取款业务,其中2004年11月26日余额119.68元,2005年9月26日取出一笔20万元、一笔1190.25元后销户。1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收回贷款利息凭证证实:2005年9月26日,司福平偿还贷款本息205800元。16、涿州博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涿州市百尺竿镇演武庄村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财务收支及专项委托事项的审计报告》证实:经对演武庄村2004年6月至2006年3月财务收支审计,截止2006年3月31日,演武某现金账面余额276562.76元,其中库存现金5362.76元,现金存折应为271300元(司福平保管)。17、涿州市百尺竿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司福平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在演武庄村担任村主任职务。18、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03)涿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书及涿州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03年7月18日,司福平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3年8月2日刑满释放。19、司福平户籍证明。20、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寄押证明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实:本案由演武庄村村委会刘某1、臧某于2006年4月27日报案,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司福平外逃,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其进行上网追逃。2016年12月29日,司福平在黑龙江省虎林市被虎林市刑警大队抓获,2017年1月3日押解回涿州。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司福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集体财产271300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司福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司福平的刑期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28日止。)二、被告人违法所得271300元责令退赔涿州市演武庄村村民委员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顿晓峰审 判 员 柴秋瑾人民陪审员 王大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