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824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邓世英与邓卫鹏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世英,邓卫鹏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570号原告:邓世英,男,193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被告:邓卫鹏,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邓世英与被告邓卫鹏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邓世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世英以经法院做工作调解后,与被告邓卫鹏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世英负担。审判员  肖东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