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匡乃友与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乃友,刘青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匡乃友。被执行人刘青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匡乃友与被执行人刘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605民初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志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