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民初7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樊民学与刘井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民学,刘井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7742号原告樊民学,住德惠市。被告刘井军,住德惠市。原告诉称,2015年10月23日,债务人刘井军从原告处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枚。当时口头承诺两个月还清,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到还款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在此期间有时还作出要归还债务的承诺,但一直没有偿还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刘井军偿还欠款2万元及利息1008元。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刘井军准确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樊民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元及邮寄费112元返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成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