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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7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0527执252号(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文、杨雪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文,杨雪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7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宁县长铺镇人民路9号。法定代表人沈忠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明文,男,1954年3月8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家团村8组。被执行人杨雪容,女,1956年12月21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绥宁县长铺子苗族乡李家团村8组。本院在执行湖南绥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明文、杨雪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的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273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收入时,可随时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27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莫文召审判员 梁利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