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辉、任引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辉,任引群,田月桂,易齐敏,汪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民初1695号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人民大道(中)126号。法定代表人:邓兆华。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华,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辉,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桃市。被告:任引群,女,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田月桂,女,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易齐敏,男,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被告:汪瑜,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门市。原��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辉、任引群、田月桂、易齐敏、汪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10月20日以与被告罗辉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0元,减半收取6500元,由原告湖北天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继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纯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