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74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745-5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10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某与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账户16×××**。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平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燕文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继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