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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2民初50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乐某与吴某、姜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吴某,姜某1,姜某2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02民初5018号原告:乐某,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吴某,女,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姜某1,女,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姜某2,男,1995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乐某诉被告吴某、姜某1、姜某2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乐某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乐某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陈仁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