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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民初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荣德与郑健丹、雷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德,郑健丹,雷素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81民初1355号原告:刘荣德,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郑健丹,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告:雷素芳,女,1971年1月6日出生,畲族,住漳平市。原告刘荣德与被告郑健丹、雷素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刘荣德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荣德以其欲与郑健丹、雷素芳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荣德撤诉。案件受理费1015元,减半收取计507.5元,由刘荣德负担。审 判 长 郑  寿  锋人民陪审员 陈  永  全人民陪审员 黄  玉  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紫荔(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