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唐晓辉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辉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3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晓辉,男,生于1985年4月17日,汉族,四川省蓬安县人,大专肄业,无业,住蓬安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本案事实),2017年8月21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同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5日被蓬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蓬安县看守所。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南蓬检公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晓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蓬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运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2日晚,被告人唐晓辉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何某、胡某、易某、唐某吸食毒品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唐晓辉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因寻衅滋事、吸毒多次受过行政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晓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唐晓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告人唐晓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晓辉为多名吸毒人员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晓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晓辉曾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受过行政处罚,酌定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晓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晓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石国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茂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