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梁XX申请执行艾永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XX,艾永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1196号申请执行人梁XX,男,199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艾永岗,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15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梁XX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艾永岗支付申请执行人梁XX人民币1906.5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艾永岗银行有存款,为防止其转移、隐匿财产,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艾永岗案件款1956.5元用于履行法律义务(案件款1905.6元,执行费50元),且案件款申请执行人梁XX已领取并书面确认,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15民初16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明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郝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