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旺达电缆有限公司,南京永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7执87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电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0384465-6,住江苏省金湖县黎城镇工业集中区。被执行人:南京永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机构代码:30241666-9,住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工业集中区。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永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了南京永能电机制造有限公司部分资产,现我院正在处置该公司抵押的相关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江苏旺达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