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4民初10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王立东与张润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东,张润奎,赵平贵,郭有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4民初1021号原告:王立东,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生,住兴和县。被告:张润奎,男,汉族,1947年4月19日生,住乌兰察布市。第三人:赵平贵,男,汉族,1972年11月26日生,住兴和县。第三人:郭有贵,男,汉族,1968年8月3日生,住兴和县。原告王立东诉被告张润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计8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 谢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一鸣附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