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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执29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黄才谣、黄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谣,黄吉,黄香芬,王尔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6执29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才谣,男,195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黄吉,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黄香芬,女,197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王尔方,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6民初69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63600元及利息5300元(计至2017年10月20日)、执行费854元、受理费1390元、保全费656元,共计71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王盈娟(公民身份号码:)与被执行人王尔方系夫妻关系。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王尔方的配偶王盈娟的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1800元,或查封(或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海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 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