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执21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周进友与刘昌可、徐玲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进友,刘昌可,徐玲丽,深圳市豪迪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15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进友,男,汉族,1979年10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执行人刘昌可,男,汉族,1980年3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徐玲丽,女,汉族,198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豪迪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轩路香珠花园B栋612室,组织机构代码05616814-4。被执行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23130��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11月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641.33元,查封了刘昌可名下的粤B×××××红旗牌小汽车(查封期从2017年1月17日至2019年1月16日止),冻结了刘昌可持有的深圳市明辉浩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80%股权、深圳市豪迪娅酒店用品有限公司73%的股权(其中7.91%为轮候冻结)、深圳市海富博纳实业有限公司25%的股权、柏懿(深圳)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冻结了徐玲丽持有的深圳市金宇轩贸易有限公司90%、深圳市鹏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5%的股权,上述冻结期限均自2017年1月17至2020年1月16日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除已扣划的部分存款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建军执行员 赵 静执行员 张立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