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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舒守杰、张家林与马新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守杰,张家林,马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12执769号申请执行人舒守杰,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家林,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马新亮,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申请执行人舒守杰、张家林与被执行人马新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3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马新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守杰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2日);二、被告马新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家林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000元为本金,自2010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计算至2016年6月2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马新亮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0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6716元,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39000元。在执行过程中:一、2017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须知、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二、2017年3月2日依法向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三、2017年3月3日与申请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四、2017年3月10日与被执行人第一次谈话,并制作谈话笔录;五、2017年4月7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还款义务;六、2017年4月11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4000元;七、2017年5月31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八、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10000元;九、2017年10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人民币34000元;十、2017年10月18日被执行人缴纳执行款人民币5000元,且双方当事人到庭自行交付;十一、2017年10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的相关规定,并制作谈话笔录;十二、2017年10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明确表示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予查封处置,对被执行人不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履行义务的期限较长,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12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伟审判员 张 惠审判员 孔祥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