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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4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苑耀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耀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442号被执行人:苑耀凤,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安丘市景芝镇镇西村人,现在泰安监狱服刑。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苑耀凤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2016)鲁0784刑初273号刑事判决,判处苑耀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苑耀凤的银行存款共计1942元,其中作为罚金转交国库1892元,结转为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罚金1108元。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对外投资登记,金融理财产品等。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苑耀凤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将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继续执行已无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申请执行人尚未缴纳的上述罚金,应由被执行人继续缴纳。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别怀明审判员  李 凯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