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40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周绍章与周仁斌、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章,周仁斌,蒋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40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绍章,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周仁斌,男,汉族,1990年5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被执行人蒋冬梅,女,汉族,1981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南省道县。关于周绍章诉被执行人周仁斌、蒋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2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周仁斌应向申请执行人周绍章清偿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被执行人蒋冬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为4900元,由被执行人周仁斌、蒋冬梅共同负担4700元。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2971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604执40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永嘉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崔晓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结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