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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1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韩卫声与赵玉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卫声,赵玉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1民初3476号原告:韩卫声,男,195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委托代理人:卢德彬,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结,女,199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南山城市。委托代理人:庄福俊,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南山城市。与赵玉结系夫妻关系。委托代理人:庄洪祖,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南山城市花园东区。与赵玉结系翁媳关系。原告韩卫声与被告赵玉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卫声的委托代理人卢德彬,被告赵玉结的委托代理人庄福俊、庄洪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赵玉结之父赵结章于2016年3月13日因病去世。赵结章生前经营建筑工程期间,向原告借款82000元,约定利息按月息5%计算。赵结章于去世前已支付给原告借款利息23600元。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2000元及部分利息未清偿。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依据,赵结章未与原告发生借款事实,原告出具借条上的赵结章的签名不是赵结章所写。原告主张利息过高。赵结章生前未留下任何遗产。综上,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1、2014年8月6日,赵结章出具的60000元欠条一张;2、2014年8月6日,赵结章出具的22000元借条一张;3、赵玉结作为原告起诉韩卫声的民事诉状一份,该案案号为(2016)鲁0681民初2050号,证明赵玉结接收了其父亲赵结章的遗产,并以自已的名义对外主张权利。被告赵玉结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两张条上的赵结章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对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赵玉结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赵玉结之父赵结章生前经营建筑工程,原告与赵结章系朋友关系,赵结章因建筑经营需要资金,于2014年8月6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韩卫升人民币陆万元正(60000元)。欠款人:赵结章,借款日期2014年8月6号,归还日期2014年10月6号,2014年8月6日”。同日,赵结章又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借条,今借韩卫升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借款人:赵结章,2014年8月6日,还款:2014年9月20日”。被告庭审中对原告提供的欠条、借条上赵结章的签字不予认可,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17年7月24日,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终止函,载明“龙口市人民法院:贵院委托我中心的“赵结章”案,……。经通知,鉴定申请人一直未缴纳鉴定费用。故根据……之规定,本中心决定终止此次鉴定工作。山东永鼎司法鉴定中心,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原、被告对鉴定终止函均无异议。赵结章生前把南山庄园华府61号楼5单元402室出卖后,偿还了原告人民币23600元。另查明,赵结章去世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母亲迮淑芝、其女儿赵玉结,本案庭审前迮淑芝向本院提交了声明书,声明放弃继承赵结章的遗产,原告庭审前申请撤回了对迮淑芝的起诉。又查明,本案被告赵玉结于2016年4月18日作为原告在龙口市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原告韩卫声,请求依法撤销赵结章签订的关于南山庄园华庭61号楼5单元301室买卖合同。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被告赵玉结作为赵结章遗产的继承人,其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赵结章签订的南山庄园华庭61号楼5单元301室买卖合同,说明其已继承了赵结章的遗产,并且已开始主张权利,因此被告赵玉结应承担赵结章债务的清偿责任,应以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原告要求被告赵玉结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与赵结章并未在欠条、借条上约定利息,原告主张赵结章生前偿还的23600元为利息,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应视赵结章偿还的为借款本金,从借款本金中予以扣除。被告赵玉结应向原告支付自原告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赵玉结辩称原告提交的的欠条、借条上的赵结章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在法定期限内,被告赵玉结未交纳鉴定费,致无法进行司法鉴定,应由其承担相应不利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继承赵结章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韩卫声借款本金人民币584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二、驳回原告韩卫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韩卫声承担590元,被告赵玉结承担12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承楹人民陪审员  隋淑琴人民陪审员  王泮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栾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