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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84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何美嵘、刘美德、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何美嵘,刘美德,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8446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责人:赵政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被告:何美嵘(曾用名:何美美),女,汉族。被告:刘美德,男,汉族。被告: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举。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江,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晨,男。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告何美嵘、刘美德、陕西三爱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063元,减半收取计4531.50元,由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 静 宇审判员 李 新 元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小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