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执字第138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任伟纲与韩战磊、录翠玲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伟纲,韩战磊,录翠玲,林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中执字第1383-5号申请执行人任伟纲,男,汉族,1958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韩战磊,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录翠玲,女,汉族,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执行人林荣华,女,汉族,1962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中民一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8日向被执行人林荣华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林荣华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荣华的银行存款48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