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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4执5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易磊与梁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磊,梁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磊,男,汉族,1983年3月12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梁凯,男,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易磊与被执行人梁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5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梁凯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易磊借款本金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9月21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0.96元支付执行费;本院另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童琳琳执行员  陈 聪执行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晓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