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125执5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与赵保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赵保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5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宜良县狗街镇谷家营村。法定代表人:钱自坤,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赵保全,男,1971年9月3日出生,云南省宜良县人,农民,住宜良县耿家营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赵保全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执行标的3495.5元,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赵保全已支付2500元执行款给申请人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其余995.5元执行款申请人自愿放弃。本案至此已执行完毕,申请人云南科瑞德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谷家营分公司书面确认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125执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严永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