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民初53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刘玄华与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玄华,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3民初5360号之一原告:刘玄华,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先,重庆百君(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广场路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0577797804。法定代表人:徐文兵,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竹,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刘玄华与被告重庆绿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刘玄华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玄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玄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预交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刘玄华负担。审判员 梁远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