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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徐士玉、徐志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徐士玉,徐志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25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住所地:盱眙县盱城镇五墩西路35号。负责人:李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靖祥,江苏衡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士玉,女,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被执行人:徐志学,男,194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与被执行人徐士玉、徐志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0月18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盱商初字第01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月梅审判员  孙智勇代��审判员张宝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